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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693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8-12 11: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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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9号

发布时间:2021-08-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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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19

四川振新劳务有限公司                       

202161715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正在进行挖机清楚场地内原有的桩头,正在进行塔吊基础混泥土浇灌,现场有5名工人正在施工,现场施工噪声明显,施工现场在2021年中考考点500米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之规定。

我局于20217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五十三条“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中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施工的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