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9号
四川振新劳务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7日15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正在进行挖机清楚场地内原有的桩头,正在进行塔吊基础混泥土浇灌,现场有5名工人正在施工,现场施工噪声明显,施工现场在2021年中考考点500米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五十三条“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中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施工的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