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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09-44203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7-06 15:3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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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6号

发布时间:2021-07-0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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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16

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

2021519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朝云街3386号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昆明至景洪至磨憨高速公路(昆明段)锦绣大街立交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桥墩建设,经调查,项目于2020年11月11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建设总产值的26%。整个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8059.6058万元项目建设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15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向你公司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2021年6月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请予召开锦绣大街立交工程听证会的请示》听证的要求。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书》(昆呈环罚听决字〔2021〕1号),于6月15日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呈环罚听通字〔2021〕1号)。经审查,符合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6299时30分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包括当事人意见理由、证据及对听证当事人观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等三项内容。

第一、听证会上,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四点申辩

1、新都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昆明市政府为建设现代新昆明而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新都公司主要承担着呈贡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的主体工作,负责呈贡新区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建设,以及新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等公共资源的开发、经营。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相关行业投资、开发、经营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等方面。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担着呈贡区市政路网、学校、医院、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环境生态治理等民生工程的建设。

2、锦绣大街立交工程建设背景根据《昆玉高速公路锦绣大街立交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239期,2019年9月6日)精神,新都公司委托新投公司启动昆明至景洪至磨憨高速公路(昆明段)锦绣大街立交工程(以下简称:锦大立交)的建设工作,2020年3月完成可研报批,获立项批复,批复总投资2.8亿元。为推进锦大立交建设进度,按《关于推进昆玉高速锦绣立交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69期,2020年4月29日)工作部署,在呈贡区自然资源局出具锦大立交用地调规工作说明后,以容缺审批方式于2020年7月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2020年10月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和新都公司筹集三部分组成,区财政出资和新都公司各出资1亿元,剩余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作为呈贡区重要基础实施,项目列入呈贡区政府工作报告的2021年度重要民生项目。

3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69期会议纪要的工作部署及呈贡区人民政府文件(呈政发﹝2021﹞2号)要求,为力争在2021年内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新都公司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即组织施工招标,并于2020年10月启动现场工程的建设。因原城市规划中无锦大立交项目和部分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根据《昆明市呈贡区规划土地工作委员会 2020年第1次会议纪要》,结合呈贡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锦绣大街立交工程项目征询意见的回函》,为优化锦绣大街立交和周边规划市政路网、加油站等基础设施关系,新都公司2020年2月启动锦大立交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

为办理锦大立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投公司于2020年4月委托环评技术咨询单位开展一系列环评工作,2020年4月项目及时委托环评技术咨询工作,6月完成现状监测、噪声预测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文本编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技术要求,在项目相关符合分析内容中,需提供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呈贡新区控制详细规划》和《呈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核实项目与控制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不冲突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才具备技术审查条件。

2021年3月初项目完成土地调规,但因土地拆迁未完成,暂未取得土地征转用手续。2021年3月17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昆玉高速锦绣大街立交工程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公示》,当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021年5月10日取得《锦大立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2021年6月8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锦大立交项目环评批复。

4、恳请事项在呈贡新区开发建设的十多年中,新投公司承担了130多个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项目的前期报批流程周期较长,同时因受土地、规划等因素制约,项目前期手续很难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为推进呈贡新区的建设力度,客观上存在着市政基础设施未完成全部报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着承担未批先建设的责任和行政处罚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呈贡新区的建设进度。因市政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新投公司在承担此类项目的建设上,承担了社会责任,并无公司自身商业利益,回顾新区发展历程若新区全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全部完成后,才能开工建设,鉴于新区规划的不断调整和土地手续的制约,新区发展难有今天的崭新面貌。

在锦绣大街建设项目上,新投公司已按立项批复要求,尽最大能力及时办理建设合规性手续,并在未开工前完成了环评相关工作,达到报批条件,但受土地和城市规划调整制约,客观上在环评环节形成未批先建。因锦大立交属呈贡区改善民生保障的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公益类建设项目,且已列入呈贡区2021年“十件惠民实事”,项目的早日建成对呈贡区与市区的便捷通达将发挥重要作用,是解决呈贡区与昆明主城区上下昆玉高速交通拥堵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我公司恳请各位听证代表及政府相关部门,充分考虑陈述人的事实与理由,免于行政处罚

第二、听证当事人证据:提供了1、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提供了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锦绣大街立交环评工作免于行政处罚征求意见的函》

三、对听证当事人观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我局2021630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会议研究,当事人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1、予以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对当事人提出的:在2021年3月17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昆玉高速锦绣大街立交工程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公示》,具备报批条件后,当日即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021年5月10日取得《锦大立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2021年6月8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锦大立交项目环评批复,属于积极主动补办环评手续,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意见予以采纳。

2、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对当事人提出的:恳请各位听证代表及政府相关部门,充分考虑陈述人的事实与理由,免于行政处罚”。该条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1、2021年5月项目获得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锦大立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意见2021年6月获得项目环评批复,但是项目于2020年11月就已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历时半年之久,不同意免于处罚2、贵单位作为国有企业,更加应该起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带头作用,遵守好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履行好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3、鉴于你公司在具备报批条件后,主动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补办手续,并在建设过程中落实了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我局已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轻处罚。不构成免于处罚情形,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同时你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你属于积极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调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依法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因此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总投资额捌仟零伍拾玖点陆零伍捌万元(¥28059.6058万元)的百分之的罚款:贰佰捌拾万零伍仟玖佰陆拾元伍角捌分¥2805960.58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