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昆明市呈贡区审计局
乙方: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1530000560082649B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12层/13层/15层(B区)
电话:0871-63150148 传真:0871-63190148
邮编:650225
甲方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执业律师 王潇、许建伟、王朝亮、张孟笛 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必要时增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顾问工作;
2、本合同项下的委托方仅限甲方,不包括甲方的上下级单位及关联单位;
3、乙方需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4、甲、乙双方有权调整本方的工作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应在甲方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提供以下服务:
1、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2、代理或参与行政纠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
3、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重要制度、办法的制定或修改;
4、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文本及其他对内、对外的法律事务文书;
5、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对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涉及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和建设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7、参加重大审计项目的协调推进会和多方会议并提出意见;
8、根据甲方需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工作地点,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及时提供法律动态,建立甲方对内、对外法律事务处理程序;
9、根据甲方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0、根据甲方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1、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
注:重大决策是指由局党支部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关全局并需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审计收缴、审计罚款的处理处罚;封存资料和资产,申请法院冻结资产,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等行政强制措施;重要制度、办法等的制定或修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向法律顾问提出顾问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时间要求,自主参考利用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和建议;
(2)要求乙方岀具法律意见书,自主参考利用法律意见书的文本及其内容;
(3)要求法律顾问配合完成其他相关的法律事项。
2、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仅作为参考,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甲方应为顾问人员的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掌握与顾问事项有关的信息和背景资料(不含限定知晓范围的涉密信息);
(2)有权查阅、复印与顾问事项有关的非涉密资料,必要时提请昆明市呈贡区审计局批准,由有关处室配合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3)依照合同获取顾问费。
2、乙方负有以下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担任顾问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6)乙方应指派合格的专业律师担任顾问,对顾问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顾问意见的合法性、恰当性负责;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工作应尽职尽责,守时守约,保证工作质量;
(10)乙方应自觉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和信誉;
(1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12)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受聘期间,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约定;
2、为及时高效完成委托工作,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需处理的事务。
3、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或甲方认为必要时,顾问律师应按甲方指定要求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
双方确定的法律顾问费为伍万伍仟 元整(¥ 55000.00 元),于本协议签署后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将上述法律顾问费支付至如下帐户,且乙方应出具正式发票:
乙方户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工行昆明凤凰新村支行
帐号:2502 0466 0920 1008 512
第七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1 年,自 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先行赔付。执业责任保险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补充赔付金额不高于乙方因本合同而收到的法律服务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甲方 : 乙方: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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