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7号
江西省四季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2021年4 月29日下午,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与生态环境监测站联合到由你公司具体负责施工的中铁十五局集团福宜高速公路项目梁王山隧道施工工地,在施工涌水沉淀池排口处进行水质执法监测采样,2021年5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呈环监2021024号”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10.12。依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之规定,PH值限值6-9,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021年4月29日采样时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 ;2021年4月29日采样时的《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 ;2021年4月29日采样时的《污染源排放监测现场调查表》复印件1份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5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呈环监2021024号)1本 ;2021年5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
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满,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