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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892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5-28 11:5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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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8号

发布时间:2021-05-2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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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08

云南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42023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夜查工地时发现云南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光明璟宸A1地块土方工程施工,经检查该项目未进行环保夜间施工备案登记,存在夜间违法施工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15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0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陈述申请。

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五十三条(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单位未在施工前三日到环保部门登记,且未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的。”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施工的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