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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693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5-28 10:5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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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2号

发布时间:2021-05-2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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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12

昆明市呈贡区呛诚小吃店(何起莹):

20215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对何起莹经营的昆明市呈贡区呛诚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餐馆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向外环境直接排放油烟。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施工现场照片说明2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废气的,应当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未通过专用管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严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之规定。

我局于20215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听证)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陈述申请和听证申请。

根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同时根据同时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