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7号
云南同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刚)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绿地东海岸海滨时代广场2栋1-2号商铺
2021年4月15日(夜间)22时40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与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联合到呈贡区石竹路与呈祥街交叉口的呈贡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云南同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开挖建筑渣土作业,现场有3台挖机,有1台挖机正在给1辆渣土运输车装渣土,其余2台挖机未作业。该公司未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登记。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4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以及《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示。”之规定 。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07号),告知你陈述及申辩权的权力。现期限已满,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及申辩。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五十三条(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中⒈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单位未在施工前三日到环保部门登记,且未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