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6号
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环湖路与石龙路交叉路口承接滇池晴翠项目优展区园林工程,在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第0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听证和陈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同时根据《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第一零六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