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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692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5-10 10:5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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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5号

发布时间:2021-05-1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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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05

朱小伟(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路乡朱楼村朱楼庄一组):

2021年3月24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朱小伟在呈贡区雨花街道雨花街经营砂石料堆场。现场砂石料露天堆放,无覆盖,无密闭式料仓,设有简易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砂石料堆场现场照片说明2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3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你的听证和陈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同时根据《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第一零六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4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