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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691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5-10 10:5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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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03号

发布时间:2021-05-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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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03号

昆明市呈贡区胜顺建筑材料经营部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祥园街101号(中国石化彩云南路加油站左侧南面空地

2021年3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昆明市呈贡区胜顺建筑材料经营部(梁四毛)在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祥园街101号(中国石化彩云南路加油站左侧南面空地)经营砂石料堆场,砂石料堆放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砂石料堆场现场照片说明2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3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你于2021年4月1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书并提出,自我局2021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后,已经开始积极配合整改,买防尘网覆盖,安装喷淋设施,投入了很大的金钱落实环保措施,同时,我们经营部现在经营也困难,恳请减轻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后,确实采取了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鉴于以上原因,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同时根据《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第一零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