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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03-388315 主题分类: 养老服务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3-05 16:55
名 称: 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文号: 关键字:

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0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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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昆明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一)擅自改变主要场地或主要设施用途的;

(二)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服务对象投诉且查证属实达到3次(含)以上的;

(三)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令《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