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0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06号
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商业物业1幢B座7层702、703号
2020年7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中通世纪项目工地存在中午13:30左右违法施工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份,施工现场照片说明2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0〕第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力。期限已满,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五十三条“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⒉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在主城建成区内12时至14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施工的行为。
2、处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