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01号
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计参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洛龙喜长山顶431号;: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呈贡区洛龙喜长山顶431号新建设一条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290万元,于2019年11月中旬建设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12月11日《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2月11日《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12月20日《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照片;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材料(购买合同1份、租地会议纪要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罚款,即柒万贰仟伍佰元(¥72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