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19〕第0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19〕第02号
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素芬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村进行水泥管加工生产,于2019年3月增加了生产设备,并已安装完毕,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3月29日《云南省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份,2019年3月29日《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1份,2019年4月22日《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1份、2019年4月25日《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1份,新增生产设备现场照片说明2份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19〕第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期限已满,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第一条“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拆除新增生产设备恢复原状。
2罚款壹万陆仟叁佰陆拾肆元玖角贰分(¥16364.92元)。
以上罚款壹万陆仟叁佰陆拾肆元玖角贰分(¥16364.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呈贡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号:250201901120031001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