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19〕第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19〕第01号
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润恒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村进行水泥管加工生产,生产原料中的水泥、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厂区地面未清扫和洒水,导致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4月10日《云南省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份,2019年4月10日《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1份,2019年4月17日《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2份,生产现场照片说明2份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19〕第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呈环听告字〔2019〕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期限已满,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以及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第一百零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对造成粉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2、罚款壹拾贰万(¥120000.00)元。
以上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呈贡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号:250201901120031001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