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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03-421426 主题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05 10:26
名 称: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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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发布时间:2021-03-0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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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规章:《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未采取恢复原状或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作出限期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恢复原状或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解决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对当事人加处罚款,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其他问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