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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03-38786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05 10:01
名 称: 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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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0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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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的。

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后立案;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承办人员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问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