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呈贡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呈贡区辖区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 依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及时研究确定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履行环评手续的;
2.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属于限批情形的;
3.有未批先建行为,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三十四条。
(二)办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至第六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5.《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6.《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予以许可: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云南省及昆明市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功能要求,或者采取措施后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5.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原件及 电子版 | 2份(专家评审材料另行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附“同意信息公开说明”,对涉密内容进行删减的,需附删减说明并提供删减后的PDF格式电子版;附“公众参与说明;附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30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14/7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中介服务要求
(一)中介事项名称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十一、资质条件
编制单位内编制主持人应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指定编制单位。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建设单位到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515号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C16窗口进行报件。建设单位需同步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km.gov.cn)“昆明市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2.交通方式:可乘215路公交车至惠兰园站下车步行700米至区政务服务中心。
3.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单》,受理结果在呈贡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受理公示为行政审批特别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公示结束后,行政审批机关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或现场踏勘),技术评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为行政审批特别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在14/7个(报告书/报告表)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办理结果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为行政审批特别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
办理结果:对予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批复”。
对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说明理由并印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
2.送达方式
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515号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C16窗口领取,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十三、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515号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C16窗口。
(2)电话咨询。窗口:0871- 67484816。
(3)网络咨询。
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515号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C16窗口;邮政编码:6505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纪委:
投诉电话:0871-63966770;
投诉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49号,邮政编码:650500。
2、网上投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thjj.km.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审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2、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流程
3-1、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示范文本
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7、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附件1: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项目;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项目。原糖生产项目。
二、食品制造业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项目。
三、酒、饮料制造业
有发酵工艺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四、纺织业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项目。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服装制造项目。
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业
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有电镀工艺的锯材制造项目。
八、家具制造业
有电镀工艺的家具制造项目。
九、造纸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十、工美用品制造业
有电镀工艺的工艺品制造项目。
十一、石油加工、炼焦业
原油加工(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加工项目除外)、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以及乙烯项目、烯烃、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等其他石油制品项目;煤化工项目(含煤炭液化、气化);炼焦、煤炭热解、电石项目。
十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化学肥料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项目;半导体材料项目。
十三、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轮胎制造项目;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项目;有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制造项目;平板玻璃制造项目;石棉制品项目;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项目。
十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铁合金制造项目;锰、铬冶炼项目;年产10万吨及以上黑色金属铸造项目;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项目。
十六、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项目;年产10万吨及以上有色金属铸造项目。
十七、金属制品业
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项目。
十八、通用设备制造业
有电镀工艺的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项目。
十九、专用设备制造业
有电镀工艺的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项目。
二十、汽车制造业
汽车发动机生产项目;有电镀工艺的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十一、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摩托车整车制造项目;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项目;
摩托车、铁路运输设备的发动机生产项目;有电工艺的摩托车、铁路运输设备零部件生产项目;有电镀工艺的自行车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船舶制造项目。
二十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有电镀工艺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目;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有电镀工艺的仪器仪表制造项目。
二十四、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的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单站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力发电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
二十五、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煤气生产项目。
二十六、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及集中处置项目(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
二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城镇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废弃物、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
二十八、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高尔夫球场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项目。
二十九、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煤炭开采项目。
三十、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项目;页岩油开采项目;新区块开发的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项目(含净化、液化);年产1亿立方米(含)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项目。
三十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黑色金属采选项目。
三十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项目(含单独尾矿库)。
三十三、非金属矿采选业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项目。
三十四、水利
库容3000(含)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项目。日取水量1(含)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项目。
三十五、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项目(含高速公路,国家级高速公路除外);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项目;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项目。
新建增建铁路项目(国家铁路网中的新建(含增建)干线除外,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铁路项目(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大型铁路枢纽;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机场项目(新建运输机场除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新建、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项目;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通用码头项目;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1000吨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项目。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项目(200公里及以上,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三十六、核与辐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修正)》需要编制报告表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
编制报告表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项目;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除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除外)。
三十七、其他
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在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内总投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示意图
关于审批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申请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我公司(建设单位)现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申请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电子版)
(二) 同意公开承诺函
(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版,PDF格式)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XXX公司(建设单位)(单位公章)
XXX年X月X日
附件3-1: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示范文本
XXX公司(建设单位)关于委托代理人办理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事宜委托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XXX公司(建设单位)委托以下代理人XXX办理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事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委托代理内容: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XXX公司(建设单位)(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编号:2020—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
申请单位/申请人 | 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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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 |||||
受理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受理机关、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编号:2020--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
申请单位/申请人 | 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不予受理意见 及原因
| 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有权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不予受理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受理机关、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编号:2020--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
申请单位/申请人 | 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补正意见
|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单位)补正下列材料后重新申请: 1. 2. 3. 4. ……
| ||||
补正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受理机关、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编号:2020--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
送达时间 | ||||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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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年月日 | |||
代收人签名及身份证号:
年月日 | ||||
备注: | ||||
送达机关 | (盖章) | 送达人及执法证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