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2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23号
呈贡宣食一味饭店(母其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30121MA6L2H2B7K
经查,你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厨房排烟系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1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
现因你饭店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饭店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