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22号
发布时间:2020-11-06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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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22号
昆明市呈贡区黄淮小吃店(安童洁):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2530114MA6PPCC49D
经查,你餐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现因你餐馆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将产生油烟的炒灶拆除,只进行煮品经营,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餐馆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