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7号
昆明市呈贡区朝京小吃店(杨雄家):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2530121MA6P6YCTXL
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杨雄家经营的昆明市呈贡区朝京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餐馆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向外环境直接排放油烟。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按照规定时限,已整改完成,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