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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012-354098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1-02 11:1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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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6号

发布时间:2020-11-0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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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016

呈贡顺宏饭店(马贞学)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2530121MA6KXMFU79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马贞学经营的呈贡顺宏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餐馆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向外环境直接排放油烟。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按照规定时限,已整改完成,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