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10-2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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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5号
云南顺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经责令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按照规定时限,已整改完成,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