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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012-351419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0-23 09:2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4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0-10-2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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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14号

呈贡嘉诚汽车修理厂:

经查,你修理厂存在危险废物废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0年10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有2020年10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修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现因你修理厂经责令改正,已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修理厂危险废物废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