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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012-35409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0-19 11:0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03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03号

发布时间:2020-10-1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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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003

云南耀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G0727G

我局于2020813日对云南耀安商贸有限公司汽车修理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云南耀安商贸有限公司汽车维修项目的烤漆房未配套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仅在烤漆房顶部铺设吸附棉,烤漆房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烤漆房底部外接设置的换气扇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09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于2020910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申请,你公司陈述理由如下:修理厂就停止了喷漆作业,因我公司是今年才转让的修理厂,未设置烤漆房,现场只进行少量小部分喷漆,因喷漆也不是我修理厂的主要业务,故我们也已于9月10日拆除喷漆工位,改为维修工位。基于以上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故恳请减免处罚。

我局2020年10月13日落实你单位的整改情况。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认为: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同时,也将喷漆工位进行拆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违法喷漆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