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对《云南拾合汽车修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南拾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云南拾合汽车修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现就有关环保要求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用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老昆洛路体委后门旁房屋,改造装修后作为经营场所,占地面积2200m2,建筑面积1100m2。项目为二类汽车维修,主要进行汽车修理、保养服务。建设内容包括维修区、打磨区、喷烤漆房、洗车区、仓库、客户接待室、办公区、休息室、餐厅、环保工程等。公用工程依托房屋已建设施并增加排水系统。项目总投资1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11.71%。具体工程内容、规模、功能以及环保对策措施如《报告表》所述。
根据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拾合汽车修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呈贡〔2020〕13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所致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实施。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即:PH6.0~9.0,COD≤300mg/L,BOD5≤150mg/L,SS≤100mg/L,石油类≤10mg/L,氨氮≤25mg/L,总磷≤3mg/L)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运至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呈贡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等废气污染。
(一)施工期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二)运营期喷烤漆房产生的粉尘、二甲苯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经抽排净化系统(过滤棉+UV 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净化后通过1根10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外推法计算结果再严格50%,即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0.778kg/h,二甲苯排放浓度≤70mg/m3、排放速率≤0.222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2.222kg/h。
喷烤漆房未经收集的废气、打磨切割产生的粉尘、焊接烟尘等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甲苯≤1.2mg/m3;挥发性有机物厂房外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非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即厂界浓度≤4mg/m3。
四、加强设备的管理,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不施工,项目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运营期加强设备养护;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夜间不进行维修服务。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
五、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合理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间,焊渣、废旧轮胎、废包装材料、废金属零件、报废车辆外壳等收集后外卖给合法的回收单位;危险废物废机油、废弃油、废过滤棉等须分类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暂存间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暂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沾有废油的废手套和废抹布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食堂隔油池油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六、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不同性质的物质储存区间严格区分,储存的物质应明确标识;严禁吸烟、携带火种等进入车间;加强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厂房内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器。在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环境风险可控。
七、《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项目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为临时性经营项目,若遇新区规划、建设占用时进行搬迁。
九、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否则,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68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