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所报《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呈贡〔2020〕15号)的环评结论,现就该项目有关环保要求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呈贡区海湖路与湖泽街交叉口云池时代广场2 幢101A 号。系由原呈贡区乌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乌龙街道办事处滇池星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合并搬迁至此。项目为新建(搬迁)项目。由该中心向昆明市呈贡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用云池时代广场用房(建筑面积5206m2)及地下车位20个。项目经装修改造后,设置床位48张,开设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不设传染科,不接收传染病病人,不设置太平间;不设置手术室,妇科门诊手术室仅进行放环取环等简单手术。项目总投资2806.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6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95%。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具体工程内容、规模、功能以及环保对策措施如《报告表》所述。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水不外排。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生活废水。医疗废水经自建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即:格栅池、调节池预处理+接触好氧池、MBR膜生物反应池生化处理+接触池、消毒池深度处理后,联同经自建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驼峰街市政管网排入捞鱼河水质净化厂处理。医疗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中氨氮、总磷外排浓度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 等级标准,其余废水污染物外排浓度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外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三、认真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标准。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粉尘、有机废气。施工场地通过洒水降尘、围挡施工等以减轻环境影响。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食堂油烟、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和煎药异味。
食堂油烟经油烟以有组织排放形式排放,在经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内置烟道排放,以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为地埋式,且池顶覆土建设绿化,恶臭仅部分通过检查井无组织散逸,所散逸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 浓度限值,即:氨1mg/m³、硫化氢0.03mg/m³、臭气浓度10(无量纲)、氯气0.1mg/m³、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1%。煎药房经加强通风后,异味可有效扩散稀释,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四、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以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2011)。运营期主要来源于设备噪声。对噪声值高的设备安装减震垫。厂界噪声昼间、夜间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项目周围昆明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等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要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1〕88号)的相关要求对施工期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 号令《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有中药药渣、油水分离器油污、食堂泔水、生活垃圾等,危废主要有医疗固废、检验科废液、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栅渣等。中药药渣、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油水分离器油污和食堂泔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医疗固废、检验科废液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监测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后,与栅渣一同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主要为次氯酸钠,应采取相应的密封存储,放置于设置有醒目的禁烟禁火警示牌的封闭房间,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七、《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项目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九、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否则,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68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