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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010-322024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0-13 13:49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对《洛龙河水质净化厂超极限除磷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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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对《洛龙河水质净化厂超极限除磷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0-13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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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洛龙河水质净化厂超限除磷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洛龙河水质净化厂超限除磷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呈贡〔202014号)的环评结论,现就该项目有关环保要求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斗南村西500洛龙河水质净化厂内,总占地面积3387m2目为技改项目,属于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在洛龙河再生水厂现状絮凝沉淀池出水后增设孢子转移一体机工艺,用于降低出水中总磷浓度;更换洛龙河污水处理厂现状生化池内42 台水下推流器和搅拌器、1716根管式曝气器;新增离心脱水机2 台及辅助配套设备,并拆除原有2 台带式脱水机。本次技改依托现状尾水排放口排放尾水,不新增污水排放口。本次提标改造完成后,洛龙河水质净化厂的处理规模、服务面积不变。项目总投资8310.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25%。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具体工程内容、规模、功能以及环保对策措施如《报告表》所述。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或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排入洛龙河水质净化厂现有公厕。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污泥浓缩脱出水,项目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途径主要为:污泥均质池、加药间、加药池、孢子转移一体机等发生渗漏,污水管线发生破裂导致污废水发生泄漏,造成污染

污泥浓缩脱出水依托现有项目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技改后的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依托现有项目排放口达标排放,不新增排放口。尾水部分回用于项目区绿化,剩余部分排入清水大沟,最终进入滇池。外排尾水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43-2020)中A 级标准,即:总磷0.05mg/L;其他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

污泥均质池、加药间、加药池、孢子转移一体机等为一般防渗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一般防渗区的防渗要求进行防渗设计;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Mb1.5m,渗透系数K1.0×10-7cm/s;对处理车间地面等简单防渗区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

三、认真落实扬尘及废气处置措施标准。施工期,废气主要有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施工场地采取建立围障,定期洒水、料场采取塑料薄膜覆盖,规范车辆装载方式等。运营期,废气主要有污泥均质池臭气,主要污染物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等,呈无组织排放,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即:氨1.5mg/m³、硫化氢0.06mg/m³、臭气浓度20(无量纲)、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1%

四、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及运输车辆噪声。在施工场地周围设围挡,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厂区内禁止鸣笛,减速行驶。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2011)。运营期主要是设备噪声,项目周围200m 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厂界噪声昼间、夜间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五、项目施工期要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188号)的相关要求对施工期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 号令《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孢子转移一体机产生的污泥集中收集后与现状洛龙河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一起交由有资质的物流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污泥进行处理;格栅垃圾由有资质的物流公司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废药剂包装材料、危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

、《报告》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为临时性经营项目,若遇新区规划、建设占用时进行搬迁。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否则,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68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局

                     20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