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0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2020〕02号
呈贡驰佳汽车美容服务部:
经查,你服务部存在危险废物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0年9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有2020年10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现因你服务部经责令改正,已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危险废物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