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3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33号
呈贡亿鑫金属容器经营部(王震);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斗南社区居委会老昆洛路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121MA6NDETX2K
2020年9月9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斗南社区居委会老昆洛路旁的呈贡亿鑫金属容器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正在金属制品切割和组装,2019年4月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年9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生产时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0〕3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力。期限已满,你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中关于“未依法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的”的“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第一种情形“环保治理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备案。
2、罚款伍佰(¥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