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30号
刘先富
2020年9月7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雨花村昆洛公路边的刘先富负责经营的家具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进行木式板制家具加工生产,2019年5月投入生产,总投资16万元。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年9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生产时照片等证据为证。刘先富家具厂总投资明细材料1份(租赁协议、购买设备明细);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0〕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期限已满,你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中“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