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2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28号
呈贡区全武建材经营部(谷全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2530121MA6NHR4F3R
地址: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宏光轧钢厂上可乐社区上可乐村1122号
我局于2020年9月9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正在生产塑料管,生产间内有5套塑料管生产设备(其中2套未使用,3套正在生产);生产间未密闭,5套生产设备上方、生产间内均未发现安装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该经营部生产原料“聚丙烯(聚乙烯)”经加热融化进行塑料管生产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无组织排放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0年9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
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陈述和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满,你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按照生态环境部环执法〔2020〕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