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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010-324192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9-28 17:0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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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25号

发布时间:2020-09-2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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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25

张丽华

我局于2020年9月9日对张丽华经营的护栏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张丽华正在使用油漆进行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外排,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施工现场照片说明2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9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036号),告知你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力。期限已满,你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张丽华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