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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010-32241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9-21 09: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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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23号

发布时间:2020-09-2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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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0〕第23

呈贡云旦塑料厂(杨云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3119489XM

2020811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上可乐呈贡云旦塑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冷库专用塑料膜生产厂房未密闭、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原料加热融化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无组织排放进入外环境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8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0年8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生产及生产原料照片等证据为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1 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0〕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期限已满,你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之规定,你厂属于投资较少、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因此我局拟对你厂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