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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002-184025 主题分类: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2-09 11:57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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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2-0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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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面加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在我区经济发展中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昆明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组织认可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第三条  运用综合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分析研判等方法,对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由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营班子组成的企业领导集体的总称。领导人员是指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书记(组长)、副书记,工会主席。

第六条  区国资局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一节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

第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行为考核、领导评价和综合民主测评,权重分别占60%、20%10%10%

第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行为考核,由区国资局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考核。其中,年度考核直接运用区国资局对其年度经营业绩和管理行为的考核结果;任期考核是以其三个年度考核结果算术平均值进行考核。

管理行为考核内容包括:党建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监事会工作、执行“三重一大”、落实审计整改、安全生产、依法经营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等。

第九条 领导评价。在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国资局的领导对所分管企业的领导班子进行评价。

第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和任期综合民主测评内容包括:企业内部民主测评(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一致)、作风建设反向测评,权重分别为80%20%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和任期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内容包括:经营管理、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一级综合测评指标。其中,经营管理包括科学决策、可持续发展、开拓创新;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企业党建、社会责任;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运行机制;作风形象包括服务群众、选人用人、纪律建设、廉洁自律,13项二级测评指标。

经营管理的权重30%,所含二级指标权重相同;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的权重共占70%,所含二级指标权重相同。

第十二条  将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任期内3次综合民主测评结果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领导班子任期综合民主测评得分。

第二节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管理行为、领导评价和综合民主测评,权重分别占60%20%10%10%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工作业绩考核、管理行为考核,由区国资局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考核。其中,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结合区国资局对其经营业绩考核和管理行为考核结果,按照其相应绩效年薪分配比例进行计算;任期工作业绩考核,按照其3个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

管理行为考核内容包括:党建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区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监事会工作、执行“三重一大”、安全生产、依法经营和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  领导和企业监事会评价。在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时,由分管区领导或区国资局的领导对所分管的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评价;由企业监事会对企业副职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综合民主测评内容包括:企业内部民主测评(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一致)、德和作风反向测评,权重分别占80%20%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内容包括:贡献、素质和能力3一级综合测评指标。其中,贡献包括履职情况、协同成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担当精神、作风建设、廉洁从业;能力包括科学决策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10二级测评指标。

贡献的权重占40%(其中履职情况、协同成效分别占70%30%);素质和能力的权重共占60%所含二级指标权重相同。

第十八条 将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任期内3次综合民主测评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任期综合民主测评得分。领导人员在本企业参加过两次年度综合民主测评的,前后两次测评权重分别占40%60%;只参加过1次综合民主测评的,该次测评为年度和任期测评结果。

第十九条  根据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对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对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战略规划制定、科学民主决策、风险管控、公司治理完善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等方面的情况。对董事长重点评价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对总经理重点评价组织带领经理班子、发挥经理班子成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书记(组长)、副书记重点评价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企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对党组织书记重点评价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对纪检组织的书记(组长)重点评价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兼任多个职务和年度内职务发生变化的领导人员,同时综合测评其兼任职务和曾任职务的履职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二十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在任期内前两个年度的年底至次年初组织实施;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在任期届满当年年底至次年初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一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任期)履行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工作成绩和存在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年度考核任职不足半年、任期考核任职不足1年的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不参加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综合民主测评。

(一)企业内部民主测评。由区国资局组织实施,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会议。职工代表主要从职代会代表、先进模范、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中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述职并对本人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其他领导人员提供书面述职报告,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二)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反向测评、领导人员德和作风建设反向测评的时间、方式、参与人员等与企业内部民主测评相同,并同步进行。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得出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初步分值,由区国资局根据个别谈话和听取意见情况,确定最后得分。

第二十三条  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工作实绩、作风形象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增加集团内设机构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并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取意见。听取监事会主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反馈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由区国资局向企业领导班子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择优评为优秀等次;7090分(含70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6070分(含60分)的,可评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领导人员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择优评为优秀等次;7090分(含70分)的,可评为称职等次;6070分(含60分)的,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领导人员的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15%左右,最多不超过20%

第二十八条  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监督管理、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较差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视情况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领导人员,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结果为较差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职责、工作实绩、作风形象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以适当方式表彰奖励,并将其综合考核评价情况作为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基本称职的,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不称职的,解聘或免职。

领导人员任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领导班子成员因在本考核期内受过处罚或仍在处罚期内的、因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股权代表,以派出所在企业考核评价为主,再以其他适当方式了解情况,综合评定考核评价等次。

试用期未满的领导人员,参加综合考核评价时,暂不评定考核评价等次,根据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综合考核评价时,暂不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情况确定其考核评价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处罚的领导人员,不得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