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昆明市呈贡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昆明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组织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区政府授权昆明市呈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书记(组长)、副书记,工会主席。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公司和谐稳定,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五)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职业信誉、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担任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的,一般应具有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事经济或者工程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或者特别优秀的人才,参照《条例》相关规定,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条例》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正职职务等。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党组织、董事会、经理班子按照《公司法》、党章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党组织委员、纪检组织委员、董事会、经理班子的职数。
(一)党组织委员和纪检组织委员职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设置。
(二)董事会配备参照《呈贡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规定设置。
(三)根据企业经营需要确定经理班子职数,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若干人。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设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党组织委员兼任。职工人数较多的区属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可单设。
第十一条 董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除总经理、财务总监进入董事会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中应有适当成员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逐步试行外派董事长制度。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党组织委员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换届工作由区国资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五条 选拔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力度。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
(一)对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二)对董事会成员按《公司法》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三)对经理班子成员按《公司法》实行聘任制;
(四)对工会主席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实行选任制。
第十七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组织部或区国资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任用工作。
第十八条 区国资局直属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由区委管理,拟任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区国资局参与。任免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国资局意见后,报区委审批。
其他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由区国资局管理。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任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二)组织考察;
(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五)讨论决定;
(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意见;
(九)讨论决定;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区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考察工作应当听取纪检组织、监事会意见,重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安排适当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推进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场化配置。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产业类企业积极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提高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与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
(二)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或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未经同意,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不再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第五章考核激励
第二十九条 明确经营目标,推进契约化管理。区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企业负责人)须与区国资局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董事会与经理层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强化责任,严格奖惩。
第三十条 按照《昆明市呈贡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主导用人和保证监督的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切实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科学发展的优势。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发现企业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国资局应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提醒谈话、函询、诫勉等方式实施。
区国资局和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及其纪检组织应当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涉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司)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健全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国资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执行有关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应当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四十二条 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领取区国资局批准的薪酬和奖金外,不得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贴,包括现金、有价证(卡)、消费卡等。兼职人员不得从兼职单位获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四十三条建立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收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职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适应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才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五条 加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改进培训方法,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培训档案。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
第四十六条 强化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派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到重点工程、关键岗位以及情况复杂、困难较多的单位任职(挂职),增长才干。
第四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加强品行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树立正确的业绩观,求真务实,勤俭办企业,关心职工群众。
第四十八条 建立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人才交流。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予以交流。
第四十九条 加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推选和确定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组织审定。
第五十条 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员要明确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五十一条 关注有发展潜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章免职、辞职、退休
第五十二条 健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和退休制度。
第五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
(一)辞职或者调出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连续两年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四条 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五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五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及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或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联合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