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号建议办理的答复
杨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呈贡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2014年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强化管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文件。可见,国家土地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是由国务院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只能是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无权对国家土地政策进行变更修改。
二、关于设施农业用地,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该《通知》对设施农用地范围、使用和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2016年11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云国土资〔2016〕174号)文件,该《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设施农用地规模、设施建设选址、设施农用地管理和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与监管,要求全省各地按照该《管理细则》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三、根据《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第四条: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中“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将由国土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认真做好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工作,努力推进我区设施农业发展。
昆明市呈贡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