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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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呈贡区辖区内县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呈贡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全部条款、《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全部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zjj.km.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时满足(1)、(2)项条件准予批准。
(1)申请人符合和满足以下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共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配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程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程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2)通过现场审核。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满足(1)、(2)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予批准。
2.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窗口。
地址:呈祥街515号惠景园下沉广场。
办理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七、申请材料
(一)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要求 | 备注 |
1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公章 | 技术报告提交1份 |
2 |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二)复查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要求 | 备注 |
1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公章 | 技术报告提交1份 |
2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如果适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果适用才提交 | |
4 | 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当场。
法定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勘察时间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勘察时间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窗口;接收地址:呈祥街515号惠景园下沉广场。
2.提交时间:
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内容及要求见《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现场考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四年,需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申请复查。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窗口直接领取。或证书制作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邮寄至申请人预留地址。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窗口(呈祥街515号惠景园下沉广场)。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7483669。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
2.咨询回复
现场和电话咨询:能及时回答或答复的,即刻答复,不能即刻回答或答复的,2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网络咨询 :5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也可电话联系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窗口(0871-6748366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办公室(呈祥街515号惠景园下沉广场)。
电话投诉:0871-67482718。
网上投诉:http://cg/km/gov.cn/gybw/index.shtml。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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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流程示意图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滇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 ||
计量标准代码 | ||
建标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 位 地 址 | ||
邮 政 编 码 | ||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
年 月 日
说 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一下资料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名称 | 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号* | |||||||||
存放地点 | 计量标准 总价值(万元) | |||||||||
计量标准类别 | □ 社会公用 □ 计量授权 | □ 部门最高 □ 计量授权 | □ 企事业最高 □ 计量授权 | |||||||
测量范围 | ||||||||||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 ||||||||||
计量标准器 | 名称 | 型号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 制造厂及 出厂编号 |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 |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 | 检定或校准机构及 证书号 | ||
主要配套设备 | ||||||||||
环境条件及设施 | 序号 | 项 目 | 要 求 | 实际情况 | 结 论 | ||||
1 | 温度 | ||||||||
2 | 湿度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检定或校准人员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从事本 项目年限 | 学历 | 能力证明 名称及编号 | 核准的检定 或校准项目 | ||
文 件 集 登 记 | 序号 | 名 称 | 是否具备 | 备 注 |
1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 |||
2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 |||
3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4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
5 | 检定和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 |||
6 |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 |||
7 |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 |||
8 |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 |||
9 | 计量标准履历书 | |||
10 |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 |||
11 |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 |||
12 | 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 |||
13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 |||
14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
15 | 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 | |||
16 | 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 |||
16.1 | 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 |||
16.2 |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 |||
16.3 |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 |||
16.4 | 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 | |||
16.5 |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 |||
16.6 | 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 | |||
16.7 |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 |||
16.8 | 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 |||
17 | 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 证书副本 | |||
18 |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 | |||
18.1 |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 |||
18.2 | 计量比对报告 | |||
18.3 | 研制或改造计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或验收资料 |
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 名称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 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 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 | |
建标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标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持考核的 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组织考核的 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计 量 标 准 技 术 报 告
计 量 标 准 名 称 | |
计 量 标 准 负 责 人 | |
建 标 单 位 名 称 | |
填 写 日 期 |
目 录
一、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3)
二、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组成……………………………(3)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4)
四、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4)
五、环境条件…………………………………………………(5)
六、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6)
七、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7)
八、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 (8)
九、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9)
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13)
十一、结论……………………………………………………(13)
十二、附加说明………………………………………………(13)
一、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 |
二、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 |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 |||||||
计 量 标 准 器 | 名 称 | 型 号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或 准确度等级或 最大允许误差 | 制造厂及 出厂编号 |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 | 检定或 校准机构 |
| |||||||
主 要 配 套 设 备
| |||||||
四、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 ||||
五、环境条件 | ||||
序 号 | 项 目 | 要 求 | 实际情况 | 结 论 |
1 | 温 度 | |||
2 | 湿 度 | |||
3 | ||||
4 | ||||
5 | ||||
6 |
六、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
上 一 级 计 量 器 具 本单位计量器具 下一级计量器具
|
七、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
注:应当提供《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
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
注:应当提供《检定或校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
九、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
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
十一、结论 |
十二、附加说明 |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
计量标准名称 | 代码 | |||
测量范围 | ||||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 ||||
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号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 | |||
申请类型 | □封存 □撤销 | |||
封存或撤销原因 | □技术改造 □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 □搬迁 □无量传工作 □其他 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 |||
申请停用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建标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标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
1 计量标准需要封存或撤销时,建标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持考核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2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采用计算机打印。
办事指南(完整版)及所涉及的文书和表单的电子文本下载地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zjj.k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