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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1809-101784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9-26 14:12
名 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文号: 关键字: 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8-09-26 14:12
字号:[ ]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原文件下载)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呈贡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

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政务服务大厅A区企业注册区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业经营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

数量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份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份

自备

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书面说明。

3

经营者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自备


4

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5

办理过涉税事项的,提交清税证明。

原件

1份

税务部门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窗口(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515号慧景园下沉广场)。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为内部学习时间)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准予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者作为自然人法律关系仍然存在;登记机关及时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窗口(呈祥街515号惠景园下沉广场)。

  2.电话咨询

  0871-67483669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0871-67483669。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企业注册区办公室(呈祥街515号惠景园下沉广场)。

电话投诉:0871-67482718

网络投诉:http://cg/km/gov.cn/gybw/index.shtml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附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