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呈贡区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32167号 提案的答复
田志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居规民约〉动态修订长效机制的提案》,已经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呈贡区社区设置基本情况
呈贡区于2011年撤县设区,下辖6个街道37个社区,其中:29个为村改居的“翻牌社区”,8个为新成立的城市社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入住率不持续增长,为更好地为居民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夯实基层政权基础,促进民生发展,呈贡区计划根据辖区城市化进程发展和入驻人口增长的条件,自2016年起逐步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区域加速建设城市社区,以满足政府管理和群众服务的需要。
二、《居规民约》制订修改完善情况
(一)“居规民约”制订修改的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律义务。第二章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拟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中张榜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村公益事业、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等。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护生产秩序、社会治安,履行法律义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行为准则等。
(二)呈贡区社区“居规民约”制订情况
为全面提升全区城乡社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切实发挥社区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居民自律意识,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深入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要求,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指导意见》(昆组通〔201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印发了《关于印发呈贡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呈组通〔2017〕97号)。根据《通知》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各街道指导各社区全面开展社区村规民民约(社区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目前,已有四个街道所辖社区完成村规民约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并在社区公示栏及社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区民政局制订《关于修订完善社区居规民约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导、约束、惩戒作用,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深入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修订完善居规民约长效机制。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牵头,根据《关于印发呈贡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呈组通﹝2017﹞97号)文件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呈贡区社区治理和经济发展实际,3年至5年统筹开展修订完善居规民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