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呈贡区区级部门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的解读材料
关于《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呈贡区区级部门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的解读材料
2018年8月27日,呈贡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呈贡区区级部门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各单位、各部门做好落实工作,便于各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办事,现就《清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要求,参照《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结合我区实际,以最大限度的精简证明,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在《云南省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共166项)》基础上大幅压减109项,仅保留57项,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 ,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减少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证明。
二、主要内容
《清单》共保留我区证明材料57项,索要部门15个(区司法局1项,区卫生计生局1项,区事业单位管理局2项,区发展改革局1项,区水务局1项,区民族宗教局4项,区教育局7项,区市场监管局5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2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1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项,区农林局7项,区民政局13项,区安全监管局5项、区档案局2项),分别明确设立依据、证明用途(办理事项)及开具部门。
文件要求,除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材料。同时实施证明材料清单动态管理,确需增加、减少证明材料的,需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相应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掌握的当事人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 做到清单以外无证明;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呈贡区跨越式发展。
相关文件:呈贡区区级部门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