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www.kmcg.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9595-201802-072281 主题分类: 2017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2-12 14:22
名 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8-02-12 14:22
字号:[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和区科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政府信息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精神编制本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报告统计数据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报告通过中国呈贡网(http://puer.clzg.cn:8081)公布。

联系电话:67479703 邮箱:cggtzyj@163.com

一、概述

2017年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呈贡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要求,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我局2017年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及时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及新闻发言人为副组长,各部门、国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分工有人管、落实有人干、监督有人查。明确信息的公开分类,规范信息公开内部流转程序,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工作等全面推进国土部门信息公开。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形式和渠道,通过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官方微博、微信、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信息公开,增强公开质量和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全区国土工作的大力开展。2017年我局认真完成了国土部门政务公开的各项任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11条。重点通过中国呈贡网(http://puer.clzg.cn:8081)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门户网站(http://116.52.249.63/submodule/login/index.aspx)进行信息公开,官方微博发布信息80条,主要以国土部门工作动态、不动产登记公告等类别进行信息公开(其中工作动态134条,不动产登记公告77条),官方微信公开信息90

我局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一是及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解读及法规的宣传。二是认真落实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与文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要求。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起草政策解读文稿的原则,由法规科牵头督促把关、各业务科室配合,认真做好由我局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2017年我局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认真落实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对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受理申请公开机构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开。2017年来未收到公开事项申请。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被申请行政复议、被提起行政诉讼和接受行政申诉、举报的情况

近年来未发生针对有关国土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举报案件。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在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还存在信息采集不够广、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不深入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岗位责任心,认真学习有关网站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业务知识,进一步充实信息公开内容,建全我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程序,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

(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2017年度)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

2018年1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7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 填报日期:2018年1月18日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211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211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8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9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1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1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381(一号通)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局办公室    负责人:黄炜皓 办公室主任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3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1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1

(二)举办(参加)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63

单位负责人:土绍波             审核人:杨兴华    

填报人: 杨欢                   联系电话:67479703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 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 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 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 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 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 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 指根据《条例》规定, 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县(市)区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具体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本级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如政务公开办或信息处等)、主要负责同志姓名(指各县(市)区一级负责该工作的县(市)区市政府领导)及职务;市级部门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单位(具体如×××办公室或综合处)、主要负责同志姓名及职务。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O”;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合五入” 原则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