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呈贡区民宗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情况报告
2017年度呈贡区民宗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情况报告
一、(代码:1100051000)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一)审批状况(正常审批、仅备案、不开展审批)
呈贡区民宗局受理的《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行政许可属于正常审批。
(二)审批时限
根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此项行政审批时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审批所递交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文件;
4.清真食品质量承诺书;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的公民身份证明。
6.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小1寸彩色照片1张;
(四)是否开展现场勘查,如何进行勘查,勘查时限
在受理《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新办证、年检、延续等环节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勘查采取组织相关人员尽快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进行。
(五)是否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限
根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此项审批无需进行专家论证。
(六)开展审批所涉及的科室及编制
根据《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2.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建立档案;3.组织培训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和有关管理人员;4.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我单位2015年成立了“昆明市呈贡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编制为事业编。
(七)审批事项流程(或图)
(八)办理该事项的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置审批事项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2.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3.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专用的场所、加工工具、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运输工具;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6.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单位自办清真餐厅应当具备前款第3和6项规定的条件。我单位《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受理有前置审批事项。
(九)办理该事项是否跨部门联合审批?涉及联合审批的部门
办理《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许可由区民宗局独立完成
(十)审批事项的月度、年度办件数和工作量
据统计呈贡区辖区内清真食品经营户有200余户,但符合办理《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条件的经营户较少仅占三分之一左右(80余户)。《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有效期为三年,自2017年1月至11月20日,共受理《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新办证20家、年检33家、延续10家、注销4家的办理工作。目前,全区共办理《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共85家。
呈贡区民族宗教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