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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7-11-03 14:43
名 称: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文号: 关键字: 云南省 简易 注销 程序 规定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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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程序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各工商所(分局)根据委托,可以按本规定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四)不属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委托办理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当场办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机关通过政务网站(如红盾信息外网)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积极报送年度报告,自觉履行注销法定义务,依法退出市场。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