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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1711-45819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1-02 09:59
名 称: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7年呈贡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呈贡 区市 市场 监督管理 管理局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7年呈贡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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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所:

为强化我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行为,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昆明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昆食药监食流〔2017〕2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2017年呈贡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监管所于7月19日前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信息台账》报食品监督管理科;8月29日前将集中规范阶段推进工作情况总结以及本地1—2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辖区内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单位报重点农贸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报食品监督管理科;2017年10月30日前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辖区内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单位报重点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总结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食品监督管理科汇总后报市局。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

                                                                   

2017年呈贡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工作方案》(云食药监流通〔2016〕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食安委2017年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专项整治行动等4个方案文件的通知》(昆食安办〔2017〕29号 )和《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食药监食流〔2016〕10号)、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昆明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昆食药监食流〔2017〕26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强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全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行为,特制定2017年呈贡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到2017年底,全区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含蔬菜、水果、畜禽、粮食、水产等批发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具备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并充分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基本形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批发市场开办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

4.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和报告;

6.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

7.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以及符合开展检测的相关设施,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

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批发市场内销售者

1.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保证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设施和设备;

3.不得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5.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6.使用批发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

7.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

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三、整治步骤

(一)宣传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监管所对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建立台帐,摸清本地批发市场详实信息,分析各类批发市场特点。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各监管所要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签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及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印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供销售者使用,要按照《批发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批发市场开办者、市场销售者要对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建立和健全各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时纠正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二)集中规范阶段(7月11日—8月31日)

各监管所要认真开展批发市场集中规范执法检查。一是全面排查。要对照《办法》要求,对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要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二是突出重点。要重点检查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三是严格执法。对照《办法》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辖区内没有批发市场或批发市场较少的监管所要对照省局下发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云食药监流通〔2016〕2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中心繁华地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规范管理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11月)

各监管所要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树立一批典型示范单位。区局将根据省、市局的相关要求于2017年10月组织开展全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结果将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对各地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监管所要按要求上报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所要把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列入全年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监管所要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及时全面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请示汇报,切实加强同各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辖区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监管资金的保障力度,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保障。

(三)严格依法监管。各监管所要一手抓批发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责任落实,依法监管。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应尽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批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监管所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为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三个阶段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的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五)强化调度指导。各监管所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推进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进行分析研判,总结有效监管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