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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1708-03643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8-17 14:55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安全标准
文号: 关键字: 药品 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安全标准

发布时间:2017-08-17 14:55
字号:[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