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清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昆明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服务”实施意见》《昆明市呈贡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由区法制办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我区现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呈贡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
二、清理分工
(一)呈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区法制办牵头,起草部门具体负责。清理项目涉及联合起草或者共同实施的其他部门的,由清理责任部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最终清理意见填写于附表1及附表2。
(二)清理范围内的(二)类文件,由区委编办、区科信局、区政务局、区经投局、区发改局组织清理,并填报附表3。相关清理依据参考: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2.《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4.《昆明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服务”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5号;5.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呈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理工作,由区法制办牵头,各街道、各部门配合完成。各街道、各部门根据要求填写附件4。
三、清理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在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规定;在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电子公文、电子签章与电子证照在政府服务中的运用,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等方面与国发〔2016〕55号等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发现其他方面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也要一并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区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不作为适格主体。
清理责任部门的清理工作结果,由区法制办汇总后形成我区专项清理工作的总结,上报市政府。
四、清理要求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清理责任部门要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和上位法律或法规的实施情况,及时对呈贡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附表1)进行清理,并填写是否有效。若继续有效,请在附表1中直接填写“是”,若失效或者拟修改此规范性文件,请在附表1填写“否”“拟修改”,再填写附表2,写明法律法规依据。
(二)请区委编办、区科信局、区政务局、区经投局、区发改局认真填写附表3,若无此类文件,请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送至区法制办。
(三)请各街道、各部门按照附表4的格式要求,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下一步,按照省、市相关管理要求,未经公告的主体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工作,是列入市对区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五)请各街道、各部门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自主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发送至区法制办。
附件:1.昆明市呈贡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文件目录
3.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