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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2017年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7-06-30 17:00
名 称: 斗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1号建议办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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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1号建议办理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6-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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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街道办事处

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1号建议办理的答复


毕翠华、李建平、李建安、郭美兰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原斗南花卉市场租用斗南社区土地三年租金未付问题的建议》,已交我街道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为适应花卉产业发展的需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改变当时花卉市场难以满足花卉交易的现状,扩大和发挥原斗南花卉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斗南社区广大群众将承包土地租用给市场,积极支持中国昆明斗南花卉市场的扩建,给斗南花卉产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花卉产业的发展也促进了群众收入的增加和斗南社区的经济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针对原斗南花卉市场租用斗南社区土地三年租金未付的问题,街道高度重视,多次与斗南花卉公司协调,并以专题报告、紧急报告的形式报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社区也通过多种方式多次与斗南花卉公司协商,但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造成群体性事件和群众损失,社区召开居民代表会讨论并决定社区自筹资金垫付群众的土地租金后,由社区居委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区的稳定发展。

三、斗南社区多次催缴土地租金未果,为维护社区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于2011年11月4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5月29日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1)呈民初第1062号)支持了斗南社区居委会的土地租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它诉讼请求。后斗南花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3)昆民一终第257号)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1)呈民初第1062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斗南社区居委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审理案件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其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您们是否满意,请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反映。


    斗南街道办事处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