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83号建议办理的答复
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83号建议办理的答复
刘燚、李猛、陈永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达不到相关低保、救助政策标准但存在实际困难家庭进行困难救助帮扶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专项资金总体情况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设立。为提高呈贡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质量,充分保障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区政府设立了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度高、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解决但区相关部门又无法通过自身职能实施的项目,并建立办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办理区建议提案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批,切实提高建议提案解决率和落实率。
(二)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按照《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呈政办发〔2014〕43号)的规定,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中不能通过上级部门立项,但又事关群众生产生活、急需解决的项目资金补助,即:用于补助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度高、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解决但区相关部门又无法通过自身职能实施的项目,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补助和机构运转经费。
二、建议办理情况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经费中划拨20万元作为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交区民政部门保管使用”,以救助帮扶我区存在的极少部分达不到低保、救助政策或者虽然享受了低保、救助政策但生活仍存在实际困难的家庭,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共享呈贡改革发展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是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经认真研究:一是建议中提到的给民政部门划拨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属于在现有的国家、省、市、区补(救)助政策外再寻求新的补(救)助方式,这需要根据现有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新的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来源,补助方式、范围、标准,涉及民政、工会等多个部门,需经民政、工会等职能部门充分进行调研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二是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专项补助用于区人大代表关注度高、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解决但区相关部门又无法通过自身职能实施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补助和机构运转经费,财政资金已覆盖的不重复安排,根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该代表建议不符合补助范围,且建议办理专项资金补助属于一次性补助,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从办理资金中划拨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三是目前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明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呈贡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呈贡区的社会救助制度已实现全覆盖;四是在建议中所举例郑汝莲及其儿子毛院周从2008年2月起已是低保对象,现每人每月领取53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现行政策,对一些特殊困难家庭在领取低保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申请民政部门的临时救助、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得到一定的帮助。
下步,民政、工会、街道等部门将加大调研力度,尽快研究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以望早日解决此类问题;同时,职能部门将主动对接,加大帮扶救助力度,在就医、就学、就业、住房、社保等方面给予困难职工和群众最大限度的帮助,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