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昆明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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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明市扶贫办关于认真做好昆明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7〕68号)文件: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联系,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落实特殊群体缴费政策,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100%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每年城乡居民缴费期内,由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统一报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就医不交纳押金,出院后按政策报销医疗费用。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原来政策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内的,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按原政策执行。

